? ? ? 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对党的纪律处分实践艰辛探索并不断进行经验总结而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所依据的基本行为准则。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重要原则。
其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旨在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章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反复证明,如果没有一套严明的党的纪律并得到严格执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通过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可以切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体现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无数案例表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是先从违犯党的纪律开始,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并予以纠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其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章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类似,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党的纪律对于党内民主权利的维护,不允许有任何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存在,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只要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执行党的纪律必须严肃、公正,不能因身份、职务、资历、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选择性执纪,更不能允许有任何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存在。
其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执纪执法贯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所在。从根本意义上讲,实事求是不仅是“求真”的过程,本身也是为人民服务“求善”的过程。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理想信念、价值立场和具体实践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执纪客观规律,注重执纪执法贯通。将实事求是这一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重要法宝融入到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恰当处理。
其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之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坚持“四个服从”。就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而对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从丰富的纪律检查实践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一贯方针。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目标不仅仅是惩治,更重要的是教育挽救。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教育挽救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